养老金缴纳比例调整
宁海刑事律师
2025-04-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养老金缴纳比例的调整需要遵循以下法律程序:一、养老金缴纳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二、养老金缴纳比例的具体调整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少或挪用养老金等社会保险经费。在实践中,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福利,包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明确养老金缴纳比例和基数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这意味着在调整养老金比例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调整的合法性。企业单位在调整前应与工会及全体员工充分沟通,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每位劳动者,确保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工作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延迟支付劳动者工资、福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养老金、失业保险的缴纳比例和最低基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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